地区
中公三支一扶
导航

位置: 三支一扶 >备考技巧 > 公基 > 法律 >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

2016-06-24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类知识点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说服教育,宣传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第=种倾向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发生,必须坚决克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调解无效,应当及时判决。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三支一扶考试网,了解三支一扶考试时间三支一扶考试内容.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快捷入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