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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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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自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作为本罪对象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虽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劫持航空器犯罪中的航空器仅限于民用航空器,但是,不能完全根据国际公约来解释我国刑法;我国刑法没有对航空器作出任何限定,因此我国刑法在规定某种犯罪时完全可能超出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的外延;劫持供军事、海关、警察部门使用的国家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发生,也必然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惩治。但是,当外国人劫持外国的航空器进入我国领域后,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必须遵守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换言之,对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对劫持国家航空器的行为,只能适用其他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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