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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合同的概念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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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但是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范围。

行政机关设立、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仅可以行政机关单方命令,还可以以合同方式双方协商一致来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以其不同于行政命令的自愿性、有偿性、竞争性,成为当代政府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改善和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合同的本质是利用协商机制和市场机制实现行政职能。所以在被称为行政合同的协议中,总是会同时存在民事因素和行政因素,因为合同中行政因素的种类和作用程度的差异,所以就有不同意义和不同结构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在理论和制度上远没有达到像纯粹民事合同那样高的一致性,这也为各国根据特定情况和时代需求建立独特的行政合同制度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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