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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的国际经验:第一,尊重本国的国情;第二,追求长期稳定、协调、和谐发展;第三,健全社会法律制度,这是工业化国家建立并实施其社会制度的重要经验;第四,努力追求社会化;第五,对市场机制日益重视。一方面,由于现收现付制社会无法应付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便选择基金制社会;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国家的政府亦开始将一些社会事务交由市场或社会组织来承担,同时利用市场机制适度的竞争和对民间与社会资源的调动,促使社会制度达到更高的效率。
社会发展的国际教训:第一,国家包办社会事务和福利的高速膨胀,将带来严重的社会财政危机;第二,社会水平过高会助长国民惰性,影响国家竞争力;第三,社会体系的残缺不全或水平过低亦会使有关社会问题进一步恶化。
★福利国家对社会制度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削减福利支出;第二,调整福利结构;第三,扩充社会资金来源;第四,引入私营机制,以减轻官方系统的压力并提高社会系统的行政效率。
★在社会领域,美国的政策调整或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调整社会指导思想;第二,适当调整社会的目标;第三,调整社会的有关内容;第四,重视私营机构的作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确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到1956年时,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国家为主要责任主体、城乡单位担负共同责任并一起组织实施的较为完整的社会制度。
★中国社会制度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一,新的社会体系不完善,社会明显不足。第二,立法滞后。第三,责任模糊。第四,新制度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社会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第一,安全性;第二,强制性;第三,普遍性;第四,平等性;第五,鼓励性。
★社会法的原则:第一,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社会法的首要原则;第二,公平原则。这是现代社会制度成为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和经济长期发展的维系、润滑、机制的根本要求;第三,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第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第五,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社会法的形式:第一,宪法。宪法的规定构成了中国社会法制的基本渊源;第二,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五,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第六,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第七,条约与协定。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滞后局面,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立法还缺乏合理的理念;第二,立法缺乏统筹规划,体系结构残缺;第三,法制建设的层次低;第四,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次无序;第五,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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