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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行政强制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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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三支一扶考试录取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综合分析2014年以来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试卷我们发现在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常识性问题,很多考生对此一筹莫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备战2015年三支一扶考试,三支一扶网(http://szyf.offcn.com) 为计划参加2015年三支一扶考试的考生们总结了有关行政方面的知识,希望能给广大考生朋友带来一定帮助。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

特 征:①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 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③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安全,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④行政强制的法律实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①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②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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