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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支一扶考试公文的行为规则——下行文规则

2014-07-01

中公教育三支一扶考试网为参加三支一扶考试的考生们总结了《2014年三支一扶考试公文的行为规则——下行文规则》,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中公教育三支一扶考试网预祝广大考生能在三支一扶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第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第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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