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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甘肃省万名下基层公告

2013-04-28

七、审核录取及安置上岗

(一)初选、体检、公示

各县(市、区)按各岗位类别(文科教师、理科教师、音体美教师、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畜牧兽医、农业技术、文化、旅游、社保岗位)及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分配指标数,在指标内按总成绩(基层教师的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换算所得、甘南州200名特别指标录取总成绩按三科之和计算)由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各岗位类别分配指标末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首先,对符合上述选拔范围及条件的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和城镇低保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其次,按照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从至低分择优录取。若无符合优先选拔条件的,各县(市、区)采取加试方法确定人选。拟录取人员名单确定后,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组织体检,经公示后报市(州)复核。

(二)审批、录用

市(州)考务办公室和教育部门分别对县(区)上报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资格逐一复核后,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进行公示,代课人员由市(州)教育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8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上审核。其中,普通高校毕业生审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负责,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审核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会同有关部门发文录取。

八、待遇及措施

经选拔被录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工资由省财政支付。2013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000元(月人均1250元)的标准,从录用文件下发次月起划拨市(州)或县(市、区),由市(州)、县(市、区)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4年起,其工资等待遇执行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市(州)、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政策予以落实。

普通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分别与当地县(市、区)教育、卫生、农牧、文化、旅游及人社部门签订就业(工作)合同。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

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被录用后,按其招录为公办教师前最后一次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为代课人员的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无试用期。其工资待遇参照相同条件的正式在职教师执行,由省财政转移支付。

组织考试的工作费用,由财政分级负担,不向考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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