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加大协调力度,采取积极措施,落实各项政策。充分挖掘各系统潜力,拓宽就业渠道,全力做好期满“三支一扶”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
(一)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就业力度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各地要按照《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的文件规定执行,促进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志愿者充分就业。
(二)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国家公务员相关政策
组织志愿者参加党政机关招录考试。省、市、县、乡四级联考招录公务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招录“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大学生。各地要认真解决报考中报考资格、录用比例等操作问题,保证政策落实。
(三)支持“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自主创业
各地应将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相关政策帮扶和创业就业服务。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志愿者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可给予二次贷款。
(四)扶助“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自主择业
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留在当地就业。各地要把“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设立“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窗口,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对未就业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确立“一条龙、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要广泛收集适合“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适时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举办专场就业招聘会。
(五)促进“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面向基层就业
各级各部门要在坚持自主择业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条件。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愿意参加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村医计划的,经个人报名,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聘,在笔试成绩中增加5分。
(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2010年“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到今年7月底服务期满,其生活补贴发放至7月底止。各地各用人单位要在7月中旬前健全其服务档案,安排好工作交接,7月底前欢送志愿者期满离岗。
“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偿助学贷款,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三、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加强“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建设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是中央财政补助专项经费发放和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享受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履行各类信息上报的审核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录用信息、在岗信息、期满人员信息、年度考核信息、期满人员就业信息等。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明确专人负责,要专机,切实做好相关信息采集、更新、上报工作,推动“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