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的内容、时间与地点
1、考试内容:(1)笔试。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范围以《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结果,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2)面试。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个别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网上打印准考证:完成交费的考生于9月12日至16日17:00自行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3、笔试时间与地点:笔试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上午9∶00-11∶00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考申论。笔试地点设在各市州,考生必须按报名时选择笔试的市州参加笔试,具体考场安排详见考生自行下载的准考证。
参加考试(笔试、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原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4、成绩合成:(1)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两科成绩满分各为100分。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笔试总成绩按从到低分的顺序排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名。(2)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总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总成绩从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排名。(3)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行测成绩+申论成绩)×50%〕×60%+面试成绩×40%。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将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工作按国人部发〔2005〕1号、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详见附件3)。
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凡不参加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考察
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国公局[2011]3号)执行(详见附件4)。
(六)公示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听取各市州考察情况的汇报,根据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初步确定选拔对象,并进行公示。经公示审核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选拔生。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如有选拔对象自愿放弃选拔生资格的,可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组织进行相关程序。
(七)工作安排
正式确定的选拔生,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先组织培训,再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到乡镇工作,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招考政策、录用考试大纲等相关事宜,可查询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湖南人事考试网。
六、本次招考政策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